■ 視點
  吳春霞案觀照了從“被精神病”現象猖獗到《精神衛生法》出台的歷程,它的勝訴,是對其“被精神病”的一種代償。
  對一度成“被精神病”代名詞的吳春霞來說,在維權案中的勝訴,可謂一種最好的補償。提到這,是因為這兩天媒體報道,曾因上訪“被精神病”132天的吳春霞,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,5月21日,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,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強制“送治”卻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,屬違法。
  有媒體將吳春霞案的勝訴說成是“遏制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決”。原因很簡單:這些年來,因上訪而“被精神病”的個案沒少曝光,吳春霞只是其中一例。但因“被精神病”而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,並打贏了官司的,吳春霞可能還是第一人。事實上,吳春霞案一直備受關註,2012年它還被評為全國十大公益訴訟之一。
  回溯吳春霞案的全過程,其演變可以說是映照了從“被精神病”現象猖獗到《精神衛生法》出台的歷程。值得註意的是,吳春霞當年的“被精神病”事件,正是從法庭上開始的。據報道,2008年7月吳春霞在周口當地參加離婚案審理時,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沒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,衝進法庭將吳帶走並拘留10日,隨後將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,住院長達132天。她被送往精神病院的病因讓人瞠目:“反覆告狀3年”。
  到後來,吳春霞的系列維權訴訟,對《精神衛生法》的出台起到了部分的推動作用。在吳春霞維權期間,她的案例廣被報道,也形成了某種普法效果。而在去年5月1日,我國《精神衛生法》,也即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正式施行,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“非自願醫療”的概念、標準和程序等,也是對這類案例的法治呼應。有媒體就調查發現,《精神衛生法》實施一年來,“被精神病”事件基本終結。
  若從法律本位的層面看,在吳春霞案中,涉事法院依法裁判、實現公正,是職責所系,輿論為此帖上“破冰”或“創舉”的標簽大可不必。但置於行政訴訟勝訴難,尤其是牽涉“被精神病”問題上更難的司法語境中,吳春霞的勝訴仍顯得彌足珍貴。這也體現出,法院“端正姿態”對遏制被精神病現象的重要價值——要知道,不少“被精神病”的由頭都是維穩,而偏執地“告狀”就該被精神病,本身也是種反法治的病態邏輯。在此語境下,遇到“被精神病”的個案,司法部門獨立裁判、依法監督行政,而不是為濫用權力保駕護航,作用尤為重要。
  但光有法院的司法制約,也還不夠。責任不至,違法不止。對公民“被精神病”負有主要責任的決策者和執行者,當為違法行為承擔對應的法律代價。就吳春霞案而言,必須對行政違法執法進行徹底清算,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,而不是以單位為問責對象;當然,還應有更深層次的權利補償。要知道,“被精神病”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,不當治療還傷害其身體健康。以吳春霞的遭遇看,132天被精神病的慘痛回憶,也不該止於幾場行政訴訟的勝利。
  □法網(法律工作者)  (原標題:吳春霞案:勝訴是對“被精神病”的代償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hwaaiogqo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